海外台灣學校教師商借制度首屆4老師符資格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8/08/17 18:09



(中央社記者陳蓉台北十七日電)教育部已訂定海外台灣學校商借制度,提供國內教師經由商借方式至海外台灣學校服務管道。今年首度將有四位符合商借條件的台灣教師,分別前往馬來西亞檳吉台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台灣學校及印尼雅加達台灣學校任教。



教育部在今年二月十三日訂定海外台灣學校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實施要點,明確規範教師商借程序、期限及權益保障等事項。商借教師必須為國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具有學校所定任教學科能力。



海外台灣學校如有商借教師需求,於報教育部同意後,即可進行商借教師甄選。經甄選錄取的教師,由海外台灣學校敘明商借相關事項,函請該教師服務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即可辦理商借。



值得一提的是,新的要點保障教師商借期間,原服務學校職缺,並按國內待遇福利支給,支給薪資及各項福利津貼等,並為其辦理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撫卹基金等。至於商借教師每年應由政府負擔的經費,由教育部全額撥付原服務學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服務學校於必要時,只須自行負擔聘任代理教師費用。



教育部指出,今年首度辦理海外台灣學校商借,雖只有四名老師,但未來期待台灣有更多優秀中小學教師加入海外台灣學校服務行列。凡符合商借條件且有商借意願的現職教師,可透過教育部網站取得海外台灣學校甄選商借教師資訊,也可直接與學校聯繫。9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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